●點交情形→不點交●
1‧434建號拍定後不點交;896、897地號係拍賣其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院110年8月18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檢視434號建物外觀無增建,管理員稱房屋目前似非債務人自住,有出租他人使用。據新北市警察局函復,員警於110年9月3日及同年12月19、23日查訪該建物,無人回應;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156號無車輛停放,詢問管理員,管理員亦不知該建物目前由何人居住亦或是空戶。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