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394建號建物(除停車位不點交外)拍定後點交;896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09年8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96地號土地係興福寮88巷道路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09年8月28日現場查封時,發現394建號建物位於翠山居,據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在場表示房屋之前是王○容居住,目前應無人居住,且不知車位使用情形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10年4月9日查復394建號建物由第三人汪○義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9年6月22日起至110年6月21日止,定有書面契約。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因第三人之租賃契約於查封後已屆滿,故39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4‧依鑑定報告之記載,停車位型態皆為坡道機械車位,並位於地下1、2層,部分車位現況有人使用,部分為故障狀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借款》
[他項權利: 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