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假扣押查封及同年6月27日測量增建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再於112年2月3日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會同警員開鎖入內,屋內布滿灰塵,應係無人居住,有電視、冷氣、床墊及冰箱等家俱,有水、有電,5樓天花板有壁癌之情況,並有內梯通往6樓增建。本件拍定後房屋部分點交。
2‧編號1668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9月19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74606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舊違章建築,未限期拆遷或整理,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1年12月9日函覆本院稱:本案原能會網站所示非屬發現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71年至73年間建造建物。另從建物外觀研判未有氯離子過高所造成之明顯混凝土剝落情況及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情事,但確實是否有此等情況仍須請相關技師檢測;又本案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尚無相關資訊得知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4‧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並且將上開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6‧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7‧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