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932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無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院111年8月17日、112年2月7日查封、指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959地號位於綠野山坡內,為空地;932建號部分,經執行人員發現屋內堆有生活用品、雜物,似無人居住,社區總幹事表示建物配賦車位B154號(位於B2),無車輛停放,惟管理費多年未繳,且於111年7月左右斷水斷電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10月5日函復959地號為88汐使字第341號使用執照(82汐建字第368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4‧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6‧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投標前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7‧本件拍賣標的現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0年7月2日電廉一字第1107854321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函覆,債務人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扣押不動產,該案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案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