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3月1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現為自住,無出租、出借,無增建,無車位,亦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另地政人員稱261地號係位於社區靠新北市板橋區長江路二段118巷側邊之圍牆內百仕園社區之公設、花圃使用中。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2‧執行法院囑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2年3月29日函覆法院稱: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3‧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並且將上開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5‧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菊字第2011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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