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516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查封後出租)
2‧第三人黃O如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具狀陳報租賃契約,並主張其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5165建號建物,依租賃契約之記載,租期自109年7月10日起至110年7月9日止,並自110年7月10日起續約一年,租金每月新臺幣25,000元。另據債務人稱111年7月租約期滿後仍續出租予第三人,但未另簽組約,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