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拍定後不點交。
2‧112年7月2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鄭O雄在場稱伊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出租人為黃O定,租期自112年4月5日至113年4月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建物牆壁已龜裂並鋼筋祼露,有嚴重漏水等語。建物頂樓有鐵皮屋頂,與主建屋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須透過梯子沿著牆爬上去。第三人合群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9月11日陳報與黃O定有租賃合約書,承租建物及其頂樓「壁面」,租期自112年3月6日起(未記載終期)租金為17,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112年9月11日函稱「68地號於臺北市政府107年12月10日公告劃定「北投區‧北投-4捷運石牌站周邊更新地區」範圍內,迄今尚無申請人或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優先承買權:20943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簽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遺產》
[他項權利: 無抵押]
特別提醒本案件為公同共有持分,請應買人自行確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