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拍賣標的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忠孝街26巷87號與89號打通使用,現場僅剩89號之門牌。拍賣標的為債務人與配偶自行居住使用,其表示房屋曾經有漏水,惟已修復。732建號、740建號為債務人自住,拍定後應予點交。
2‧依建物謄本顯示,停車位編號有4個,即B1-1、B1-2、B1-3、B1-4,債務人表示均為平面車位,其中B1-1、B1-2之車位出租予第三人張XX,租期為:102年12月30日至120年12月30日。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是否確實存在及其種類、位置,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3‧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