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4月7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現由為自住,無出租、出借,無增建,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身故等情,本件拍定後點交。
2‧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5月19日函覆本院稱:海砂屋:新北市政府未建置相關網站可供查詢,須委由專業機構鑑定方可確認。輻射屋:勘估標的非屬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應非屬輻射屋。地震受創:在無專業機構之檢測下,僅從建物外觀檢視,難以確認。火災受損:未進入屋內勘察,未能查證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火災受損情形,至於建築物外觀部分經觀察無火災受損情形。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查詢凶宅網未查詢到有非自然死亡情形,惟此類資訊在社會上極不公開透明,故難以認定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3‧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並且將上開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5‧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