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拍賣標的由變賣共有物之債權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
2‧113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律師稱除債權人夫妻居住外,還有住債務人及其丈夫及其兩個女兒。兩個女兒各住屋內兩房間,債務人夫妻住在頂樓加蓋,從屋頂後陽台有內梯可爬至頂樓,從屋外樓梯也可到達頂樓,債權人稱購屋時就已經有頂樓加蓋。
3‧頂樓加蓋部分為獨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4‧本件執行名義係變賣共有物,第3次拍賣倘未賣出,即續行第4次拍賣至賣出為止,不適用特別變賣公告應買程序。
5‧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分割共有物(變價)》
[他項權利: 有抵押,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