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119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0年2月2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劉O宜在場表示1192建號建物由第三人建鑫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建鑫文創產業有限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等語。第三人建鑫文創產業有限公司於110年12月24日具狀稱已於同年8月3日解除租約等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11年3月4日查復稱:1192建號建物目前由第三人台工實業基於租賃使用,自110年12月迄今等語。依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112年12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因新租約係查封後始訂立,不得對抗債權人,故建物拍定後點交。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返還消費借貸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