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1年5月26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林○哲表示基於租賃關係使用居住,伊為原屋主(依異動索引資料,系爭不動產前所有權人係林魏○梧,為該第三人林○哲之母親),後因與債務人有債權債務關係,所以建物所有權才變更為債務人,債務人將建物租給他,租金2萬元,繳了2個月後無力繳付,債務人仍讓其使用至今。現場檢視建物有嚴重漏水、房間天花板嚴重漏水及鋼筋外露,第三人林○哲表示系爭房屋可能為海砂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