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1‧625建號建物由第三人王O達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及1418建號建物按現況點交。
2‧民國111年1月24日、3月4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屋內及屋頂有滲水,部分牆壁油漆剝落,建物三樓中間(日式)房間出租予第三人王O達,租期自105年4月15日起至121年10月15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000元等語;經檢視,建物內有增建,第一層增建部分為夾層,第二層增建部分為填平原先鏤空之部分,第四層增建為夾層,且有陽台外推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41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3月28日函覆稱,1418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