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查封時在場人潘○○應門,稱其房屋係向債務人李○軒承租,標的無停車位,租約上之承租人為家人姓名,其租約另陳報到院,其上記載承租人為關係人簡○紘,租期:110年3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另在場人潘○○稱該屋有增建,本件安排增建測量。111年1月24日現場測量增建(屋後增建),該增建並無獨立性,一併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2‧拍賣標的186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45773號認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3‧本件拍賣標的其上記載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助好字第3985號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債權人:詹○達,債務人簡○紘,禁止債務人簡○紘其對第三人李○軒不動產之信託受益債權為收取、移轉或其他處分,該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上開債權為交付或移轉成為等事由之登記(以下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6月2日士院擎110司執助好字第3985號函復,本件拍賣標的如經拍定,該院同意塗銷其上禁止處分之登記。
4‧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有第三人佔用,拍定後不予點交。
5‧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7‧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拍賣抵押物》
** 拍賣條件內容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