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債權人導往現場,經在場之債務人陳稱一樓係出租,租期分別至108年7月18日及同年8月31日,業已屆期,雖嗣後雙方復訂立租約,惟係於查封後始成立,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二、三樓(含增建)為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並陳報三樓有嚴重漏水之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二、本件拍賣標的10407建號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三、本件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櫂,惟共有人中有於拍賣期日應買拍得者,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本件共有人有居住於境外者,通知時間需時較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