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於111年3月22日至現場查封時無人居住使用。
2‧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志字第102465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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