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拍賣標的2457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游O慧居住使用,租期自111年7月15日起112年7月14日止,每月租金11,000元;該建物無增建情形,無配賦停車位。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2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4953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2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20663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1月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82932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2457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 延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