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定期履勘,大門未上鎖,經檢視客廳,天花板有牆壁剝落情形,建物內有置放衣物及物品;據大樓管理委員稱:已久未見到人出入,不確定債務人有無居住使用,是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2‧卷內除上述情形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