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609、678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1年4月21日、5月26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自行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屋內有增建,增建位於第14層,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609建號配賦之停車位編號82號位於地下三層,債務人在場稱車位係其自行使用,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678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8月8日函覆稱,6780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