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936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952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2月6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1952建號建物係地下機械停車場,無從確認車位編號,系爭大樓為無管理員之公寓,且電梯進出皆須磁扣。債權人於同年月7日陳報債務人之車位編號為18號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第三人黃○瑗於112年3月13日具狀稱1936建號建物係依本院家事裁定,交由其作為單方親權扶養未成年子女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