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2213建號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報結果目前出租予第三人佐藤○嘉居住使用中,債務人提出租約影本,其租期為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並稱到期後雙方合意續租而未簽立書面租約至今,每月租金新台幣19,000元,因原租約業已到期,拍定後仍應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給付扶養費》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