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查封時債務人本人應門,其表示屋後陽台有增建,並稱:「本建物部分係海砂屋,曾有脫落,所以才增建。」、「從三樓落下來,所以才和三樓協商重建增建部分」,債務人與家人共同居住,沒有停車位。並稱前陽台屋頂有裂縫,故設置鋼架支撐。本件定期於111年3月8日測量增建,測量結果即為拍賣標的7816建號。
2‧增建部分即拍賣標的7816建號係違建,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3‧依新北市政府函復:拍賣標的576號使用分區屬「板橋都市計畫」範圍,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
4‧本件建物查封時係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5‧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7‧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辰字第151550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