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41、4684建號建物(除停車位不點交外)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2年4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有位於B2之33號車位,目前亦未使用等語;經檢視現場長期無人居住,玄關外小庭院雜草叢生,內部尚有完整的家具電器未搬走,屋況尚可,但3樓部分區域有漏水痕跡、油漆剝落;1樓後陽台有外推,做洗衣晾衣使用,與主建物相連,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4‧4684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4月26日函覆稱,4684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返還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本案件為公同共有持分,請應買人自行確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