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後依現狀點交(108年12月16日履勘時,會同警員開鎖入內,發現159號2樓與153號2樓已打通使用,2540建號建物第2層及第3層內部不相通,各有獨立之出入口,第2層有放置家具及生活用品,第3層有放置家具,第2層有大片露台,據管理員稱露台為公設,建物及停車位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他人,停車位位於B3,編號1、2為平面式車位,編號74為機械式車位;2552建號建物內有放置辦公桌椅,據管理員稱建物及停車位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他人,停車位位於B3,編號4為平面式車位,編號30、31為機械式車位。本件拍定後僅依現狀點交,兩建物之區隔須由買受人自行處理。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9年1月30日函覆,本件執行標的非列管之921及331地震受損建築物,亦非列管之海砂屋建築物。內湖分局於109年2月5日函覆2552建號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亦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