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於111年7月14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據稱為自住使用。
2‧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5655建物部分,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該建物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志字第81359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
** 延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