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國109年10月15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不動產大門一進來走到底,廚房旁的房間為套房,出租中,租期自108年3月16日至111年3月15日,每月8000元,其餘部分均自住,債務人自述建物無地震受損、漏水、火災、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屋況良好,管理費每月約8000元,停車位為B3編號20,平面車位,自用,無機車位。除出租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三、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