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江姓在場人表示,該屋由其承租,並出示租約,其租期自107年4月15日起至109年4月14日止,租期屆至後仍繼續承租,惟因租期依第三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係至109年4月14日止屆期,則其屆期後之續租或轉租他人交其占有,或第三人未續租而改由債務人出租其他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均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準此,本件拍定之時間如係租約屆期後拍定者,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後點交。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