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296建號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子傅*鈞於現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情事,後陽台部分有做上方浪板及布牆,作為曬衣使用。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二、本件9-3、9-4地號土地,據古亭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9-3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一段與和平東路四段之交叉口左側之人行坡道,9-4地號土地則係位於其旁之山坡雜草地,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因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又此二筆土地因須與前揭296建號建物及9地號土地持分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土地共有人無獨立之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三、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9月15日北市地開字第1096022175號函,本件9-3、9-4地號土地分於84年5月、93年2月逕為分割自同段9地號土地,其坐落於臺北市政府67年11月2日公告實施之木柵景美140高地區段徵收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