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0年11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稱建物目前隔成多間房間,由債權人及債務人各自出租第三人,110年2月15日履勘時兩造稱建物隔成7間套房,1間由債務人自行使用,其餘六間出租;經陳報承租人葉○瑜,租期為110年8月25日至111年8月24日,每月租金8300元;承租人為徐○雯,租期為110年8月25日至111年8月24日,每月租金9300元;承租人為劉○瑜,租期為110年6月25日至111年6月24日,每月租金8300元;承租人為朱○盈,租期為110年2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每月租金2000元,承租人稱房屋會漏水甚至淹水;承租人為黃○鈞,租期為110年5月15日至111年5月14日,每月租金10500元;承租人為莊○真,租期為110年6月25日至111年6月24日,每月租金10000元;承租人為蔣○芬,租期為110年6月30日至111年6月29日,每月租金11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0年12月15日履勘時兩造稱建物無漏水、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情事,下大雨時窗框邊會滲水潮濕,偶有漏水積水情形,經目視建物前邊有龜裂磁磚掉落之情形。
4‧31342建號部分位於主建物後方左側與瓦斯場相近側,原為公寓之停車位,現與主建物30923建號內部相通,並有出入口相通(出入口現未使用),現隔2個房間出租;部分為門前平台向外擴增平台面積,作為建物之公共空間(曬衣場及洗衣間)。增建占有使用588及589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30923建號有地下室,依111年4月1日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覆,案址領有69使字0432號使用執照,地下層登載為防空避難室。該地下室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地下室如何通行、使用等相關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與其他建物之住戶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6‧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3134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4月26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法定空地;違建處理:案址1樓前及旁,經調閱83年空照圖似有顯影,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施工之情事,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
8‧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