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在場人表示,其係向債務人承租,租約約至110年年底,據承租人稱有聽聞左鄰右舍說幾年前屋主有在屋內自殺往生等語,惟經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及新北地檢署查詢,該址均查無非自然死亡情事,且經向債務人查證,亦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資料以核實;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應買人應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合先說明。
2‧本件標的於查封前即有第三人承租占有使用,並提出續租至111年4月之租約影本,準此,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