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債務人與第三人租期於查封後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拍定後點交。
2‧110年5月4日假扣押(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150號)查封時,據13號建物大樓管理員表示隔壁13號之2及之3係兩戶打通使用。惟現場僅見13號之3的門牌,現址經營「新胡同魚菜餐廳」。經本院函請員警調查房屋為租賃使用,為辛胡同魚菜館餐廳營業。
3‧110年9月24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2466、2467建號建物前方為停車場及平台,建物後方亦有平台,均為登記面積範圍,非屬增建物。又2間建物目前係第三人辛胡同魚菜館租賃使用,且2間建物及附屬建物均打通使用。嗣第三人110年10月5日陳報租約影本,租期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110年11月14日止,每月租金80,000元。
4‧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問在場人員,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