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於110年11月17日至現場查封,現無人居住使用,現場並已換鎖由移送機關駐該署代理人保管中。
2‧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