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110年9月16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本院進行不動產查封時,據在場人尤○照稱,該屋係向張○靜承租居住使用迄今,102年承租時有簽租賃契約,其後未再訂立新租約,每月租金均係匯至張○靜帳戶,房屋無外推增建但是下雨時屋內會滲水等語,在場人稱有車位,為機械式,編號已脫落,準此,本件拍定後建物及車位均不點交,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5‧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本案件為公同共有持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確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