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1‧2013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19-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1年10月26日現場指界及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19-4地號土地係位於至善路2段421巷12、14號前之現有道路等語;債務人代理人在場稱20139建號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委託銷售公司詠粲國際有限公司代理銷售,現由該公司負責人張○軒使用居住等語;張○軒在場稱其居住使用建物至銷售交屋前等語;經檢視20139建號建物,僅1樓有裝潢,1樓夾層以上仍係毛胚屋,屋頂突出物有3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