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2875建號房屋經本院履勘及囑警查覆現無人居住使用,為一空屋,除天花板外,其他空間皆未裝潢,平台已為室內空間,內部留有數包水泥,廁所部分有水電。第三人林○虢(原名林○石)主張係本件標的之真正所有權人,然其所提之第三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9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91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0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又林○虢(原名林○石)主張本件標的於民國86年9月15日起至87年12月31日止已由其出租予林許○雲,每年租金以本宗房屋之持分土地之公告地價3%為準,現已成為不定期租賃等語,然因本件標的並無人遷入居住,其聲請改定不點交部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如拍賣程序終結前(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裁定駁回確定者,拍定後仍依現況點交,否則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斟酌注意
2‧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目前為空屋無人使用,查該址相關記錄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等情、自93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 【應買得標】 **
拍賣紀錄
法院公告文 第一拍 2016/12/28 【9366萬】 每坪底價228.4萬,依現況點交 → 流標
法院公告文 第二拍 2017/02/06 【7494萬】 每坪底價182.7萬,依現況點交 →停拍(提供擔保)
法院公告文 第二拍 2021/02/22 【9300萬】 每坪底價226.8萬,依現況點交 → 流標
法院公告文 第三拍 2021/03/22 【7440萬】 每坪底價181.5萬,依現況點交 → 流標
法院公告文 公告應買(截止日 2021/06/29) 【7440.00萬】 每坪底價181.46萬→ 公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