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至現場,該建物目前經營尚傑國際有限公司、尚育科技有限公司(門口掛置招牌),同一門牌號碼設有二家公司,據尚育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孫小姐表示,建物內空間無出租、出借情形,不知有無海砂屋、輻射屋之情況,無火災受損或建物內非自然死亡情形,另地震受創與嚴重漏水部分則或多或少,有地下3樓之編號1201 、1202之停車位;再經法院108年7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尚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小姐在場表示建物屋況同前,仍設立兩家公司,為公司辦公處所,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由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點交,而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另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08年7月22日函覆法院稱: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無法由外觀判斷,而由公開資訊網站查詢,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之列管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三、執行法院業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人詢問,並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並且將上開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銷拍賣。四、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或本公司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送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五、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