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查封時本院於111年4月12日到拍賣建物現場,按門鈴無人應門,門口已有前案守股封條,保全人員表示:「現似乎無人居住」、「該社區無法自行增建」、「停車位為一般平面停車位」,且該戶信件迄今無人領取。
2‧經本院調取前案守股(110司執44481號)強制執行案件,該案於110年10月20日查封現場按鈴無人應門,執行人員開鎖入內,其內為空屋無人居住;本院於111年9月7日命債權人至現場張貼公告,就該建物如有佔用人,應於張貼公告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相關使用證明,惟並無人陳報。
3‧本件拍賣建物,依前案履勘筆錄、及社區保全人員之陳報結果,可認為空屋,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4‧據社區保全人員,及建號3397建號登記事項,本建物含1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5‧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7‧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依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函復:本件查封標的其上關於刑事禁止處分登記,依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1點規定及內政部108年10月9日台內地字第1080141087號函示,本院於拍定後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其上之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及塗銷抵押權登記。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