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0838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261-1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1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6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忠勇街40巷4弄1號建物前方之空地及道路,其上可能有門牌號碼同上巷2弄3、5號建物部分占用,惟實際是否占用需鑑界測量始知,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10838建號建物由第三人力O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中,租期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5年10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8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9月12日函稱261-1地號係93使字第0218號使用執照(90建字第0044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道路,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
4‧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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