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賴營炫陳報,於106年2月25日已讓渡第三人陳鳳如與作使用,使用期限截至債務人清償所積欠之債務止,訂有書面契約可稽,而陳鳳如又出租予第三人賴昱廷使用,租期自106年5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元,有租約可證,故拍定後不點交。43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80─198號建物後方土地,主建物部分坐落於該地號上,圍牆內土地上有泳池之設置。另於地下二樓配有平面車位158、159號,地下四樓有機械式車位3A、12、13號,亦一併讓渡第三人陳鳳如使用,再由陳鳳如出租予賴昱廷,如上所述。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商業區。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2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083074626號函覆,於106年8月15日經消防人員到達現場處理係為冒煙焦味,未造成其他延燒,亦無死傷;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12月25日會輻字第108001518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1月2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6919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5583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法院或本公司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