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於111年3月17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在場,陳稱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陳O靜占有使用,租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15000元,押租金30000元。廁所、房間外牆有漏水。
2‧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志字第167116號,給付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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