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據承租人(保證人)劉○○稱每月租金新臺幣2萬元,租期自110年12月2日至111年12月1日止,實際承租者為譚○○,無車位,未聞該屋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之情形,無增建等情,嗣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與承租人譚○○之租賃契約書翻拍照片,本件建物前揭租約所載租賃期間業於111年12月1日屆滿,拍定後點交。
2‧嗣囑託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1年11月30日函覆本院稱:前曾電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諮詢專線,經承辦人員查詢後回報本案建物之門牌地址經檢測,不在輻射屋範圍內,復經網路查詢,本案土地不在土壤及地下水受汙染場址範圍內;另本案建物亦不在台灣兇宅網經網友提供之凶宅訊息內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3‧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函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且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5‧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