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於109年4月 7日赴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據鄰居表示該房屋沒有住人,但會有人出入。另保全人員則表示該戶無人使用。信件收受人署名為債務人。後本院執行人員於109年6月8日再赴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系爭房屋目前無人居住,並有一編號26之機械停車位。二、因房屋於查封時無人居住,拍定後點交。惟編號26號之機械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62,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三、另在場人即債務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