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由承租人吳芳韻應門,其稱與江宇雙簽立契約,自108年9月29日起至109年9月28日止,房東還是張數珠,有卷附其陳報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可稽,該屋無增建、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沒有承租車位,該屋附有一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25號,係機械式停車位,總幹事稱該車位沒有出租,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因查封後租賃期限業已屆滿,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意見,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二、另鑑定報告勘查稱訪查附件居民未聽聞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且查詢公開資訊網站,均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之列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三、另據債務人陳稱本建物尚有1個位於B1(地下1樓)之機械式停車位(編號25號)等語,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四、本件321地號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函稱本件標的如併同拍賣,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是321地號為4069建號之基地、法定空地,無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適用。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