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張小姐在場陳稱,房屋係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租期自109年至111年9月5日,屋內有增建(露臺封閉為室內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後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會同債權人至現場履勘,房屋現由債務人交予第三人邱○儀占有使用,以抵償債務人積欠之債務,建物無車位。因第三人邱○儀係自查封後始占有使用,故本件4086建號之建物拍定後點交。
2‧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自公開資訊網站查詢,本件建物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之442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拍賣標的尚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之禁止處分登記,該禁止登記如拍定後因地政機關認須轉請該處或其他現承辦刑事程序機關塗銷,則可能需相當時間,請應買人注意並評估此一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聲請撤銷拍賣。
5‧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6‧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