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法院90年7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編號2及編號3建物打通相連使用,係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處。本分署111年8月25日現場履勘時,據義務人在場陳稱:是於80年間將3間建物打通,作為辦公室使用,目前格局為4間小辦公室,1間大辦公室。隔間牆處理打通,大門位置是從中山路出入,其他門口封死。出入口大門有內縮及部分外推,位置有做變動,11樓之1及11樓之2大門有往外推(把原來兩戶大門前空間納入辦公室使用),大辦公室後牆約有1、2坪外推。又拍賣建物均未附停車位,建物本身無增建。天花板數處有漏水情形,修繕過後較不嚴重。另稱拍賣建物自88年起不定期出借予金扶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義務人本人);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義務人之弟藍O澤)約82年間開始不定期借用;鈺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義務人之配偶)自95年開始不定期借用,目前均借用中。除上開公司外,拍賣建物未出借或出租他人(他公司),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另依111年9月23日現場勘測時,據地政人員表示拍賣建物因隔間改變,大門外推使用部分為已登記之公共設施,部分退縮為其產權,仍屬義務人所有,拍定後當事人及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建物實際使用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2‧上開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依標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義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予拍定本分署亦得撤銷拍定,但義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3‧本件拍賣之各標標的有無積欠管理費及其他負擔,以及拍定人是否須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應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及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等相關法令規定之適用問題,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與本分署權責無涉。
4‧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法務部發文字號:新北執禮102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38148號,行政執行/可通訊投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投標地點: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2樓,承辦人及電話:蔡雯娟(02)89956888 轉 322 或 345(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