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3688建號據債務人葉林春陳報稱,12樓部分隔成四間,其中三間做為出租使用,12A出租予蔡燈岐,租金每月18,000元,租期自108年1月5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12B出租予黃小英,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自108年9月1日至113年3月1日止;12C出租予黃偉婷,租金每月13,000元,租期自109年6月20日至110年6月19日止;12D為空屋,均有提出書面租約影本為證,本件12A、12B、12C拍賣後不點交,12D拍賣後點交。債務人另稱,12A浴室漏水,12B下大雨時天花板及開關處漏水,12C、12D下大雨時天花板漏水。二、7971、7972、797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12樓頂樓增建部分,據債務人葉林春陳報稱,共隔成三間,並做為出租使用,13A出租予女兒葉美玲並與其同住,租金每月3,000元,租期自108年8月15日至113年2月15日止;13B出租予陳珮珍,租金每月11,000元,租期自109年6月10日至110年6月9日止;13C出租予施美德,租金每月9,000元,其係於103年10月27日至104年10月26日止承租12D到期後轉租13C,到期後並未另立租約,均有提出書面租約影本
為證,本件拍賣後不點交。債務人另稱13A浴室梁柱裂痕,頂樓外痕柱有裂痕。三、7971、7972、7973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9月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93069627號函,本件為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四、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之紀錄,請應買人注意。五、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