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執行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永和區永安段446地號之土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455號、455-1號大樓前方之騎樓;441-1地號則位於大樓之後方長條形空地;441地號則位於永和區中正路455號大樓後方之停車場空地及441-1地號旁之長條形空地。
2‧上開土地中,441地號都市計畫案名與土地使用分區為: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之住宅區;永安段441-1、442、446地號之都市計畫案名與土地使用分區為: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之商業區。
3‧因上開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另1711建號房屋於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王○洋稱,有將房屋之房間分租予第三人詹○芯,租期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6000元,自己偶爾會回來使用房屋,廁所洗手台曾遭樓下住戶反映有漏水之情形。
5‧因債務人提出之上開租賃契約,並未特定承租房屋之使用範圍,且債務人僅偶爾回去使用房屋,故應認系爭房屋現由第三人詹O芯占有使用中,而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故房屋拍定後亦不點交。
6‧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除廁所洗手台漏水外,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7‧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0年2月22日北中地登字第3555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張O駿,內容:保全標的物之物權移轉請求權,義務人:王O洋,限制範圍…..110年2月23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8‧本件拍賣之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中,就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部載明:「流抵約定:雙方同意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
9‧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1‧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2‧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 聲請減價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