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福和段628-4地號位於建物門牌:新北市永和區國中路2號面向永亨路前方路燈107063號之人行道,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二、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陳政雄(後更正陳述其為鍾銀城)稱,其為債務人之叔叔,替債務人管理房屋,系爭房屋現已出租與第三人黃美儀,該第三人黃美儀亦在場,稱自107年10月開始向債務人承租系爭房屋,但自108年才開始有書面租約,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租期自108年10月1日至114年9月30日,每月租金新台幣28,000元。三、因第三人黃美儀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系爭房屋,故拍定後不點交。四、另承租人稱:當初承租房屋的時候有聽房東說,房屋做海砂屋檢測的時候,似乎有一點超標,至於其他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則未聽說,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