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783建號建物除由第三人承租之一個房間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1797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3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表示1783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且將其中一個房間出租予第三人吳○瑛,吳○瑛並可使用公共空間,1797建號之停車位在B3編號20,係雙車位設計,現場僅停放一台自家使用車輛,其餘空間堆放雜物。同年10月14日現場履勘時,吳○瑛在場表示目前獨自一人居住,並將機車停放在汽車車位,偶爾姪子會來住等語,且提出租賃契約。依租賃契約所載,每月租金新臺幣8萬元(電費、自來水費及管理費),債務人向承租人借款之本金及利息全數抵償每月租金,租期自107年1月1日至借款契約債務抵償完畢為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因第三人於查封時僅承租占有一個房間,其餘部分之占有係發生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1783建號建物除由第三人原承租之一個房間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