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797建號建物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3月15日、111年12月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之配偶吳O珠在場稱,1783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且將其中一個房間出租予第三人吳O瑛,吳O瑛可使用公共空間,配賦之車位在地下三層編號第20號,係雙車位(前後共2格),現為承租人及債務人之兒子停放機車使用等語。經檢視,現場屋況目視所及範圍無嚴重漏水或壁癌情形。依債務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債務人向承租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詳參雙方於105年10月26日所簽訂借款契約如附件)應全數抵償每月租金,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借款契約債務抵償完畢為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萬元整包含電費、自來水費及管理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4‧上開第(二)點所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112年4月20日執行命令除去,故就178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96巷123號房屋部分,拍定後原則上點交,惟如上開執行命令經異議而受廢棄、變更或撤銷確定時,則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