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拍賣標的9880、1946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予他人;標的19463建號建物即增建部分參考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附圖(土地複丈成果圖)中所示A、B、C三區域,附圖A區域位於標的9880建號建物之左側、附圖B區域位於標的9880建號建物後方天井、附圖C區域位於標的9880建號建物之右側,上開增建部分均與標的9880建號建物相通,且均圍上紅色鐵皮,旁邊為水泥牆壁所搭蓋。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6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04349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6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16482號函覆,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0年6月22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03010099號函覆,自66年1月至110年6月間未發生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7月7日會輻字第110000883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
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4月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32298號函所示,標的19463建號建物位於法定空地,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投標人注意
4‧本件債權人主張「未登記部分係占用錦華大廈管理委員會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部分,應按月給付使用費用予錦華大廈管理委員會」。又依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尚未確定)主文第1項後段內容,本件債務人應自民國106年9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附圖編號A、B、C(扣除C1)所示土地與債權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3,662元,請投標人注意
5‧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交;另拍賣之標的1946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返還不當得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債權人指定拍賣底價請注意,總底價20591,4797萬